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霍蠡总领荆湘财用转一官制 宋 · 李弥逊
 出处:全宋文卷三九四五、《竹溪先生文集》卷四
朕宿兵边隅,坐制羌虏。
预为足食之计,曲尽理财之方。
而吏或侵渔,军多冗滥,致馈饷不继于道,征求荐及于民,朕甚病之。
尔以才猷,列于郎位。
将命以往,知无不为,力究弊原,不畏强禦,连营尽得其军实,列郡悉知其吏奸。
风力隐然,济以心计,有臣如此,朕何虑焉?
超进一官,姑以示劝。
益恭乃事,朕不汝忘。
霍蠡为擅离职守及收馈送特落职令吏部与监当差遣其馈送归还制 宋 · 张嵲
 出处:全宋文卷四一○二、《紫微集》卷一六
敕:吏之交通货赂,与夫畔官离次,皆部使者所当谨察而举法也。
顾乃身自犯之,复何赖焉!
尔顷从閒废,擢备外台奉使失指,一至于是。
其镌职于内阁,且左官于筦库,以示惩创。
益思念咎,毋贰其尤。
朕之于人,亦不终弃,尔尚勉之!
可。
霍蠡乞减岳飞军费奏绍兴七年 北宋 · 李谊
 出处:全宋文卷四○八五、《中兴小纪》卷二○、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一一三
蠡职在出纳,理当究心,然虑点检苛细,若行政正,却合支券钱六万馀贯,才省九万缗而已。
望令依旧勘支,务存大体,以副陛下优恤将士之意。
乞罢黜霍蠡绍兴九年八月 南宋 · 曾统
 出处:全宋文卷三○八四、《建炎以来系年要录》卷一三一
经制司所创官吏,种横多费,校其所入,未必能补。
如创供给酒库,亦是阴夺省司之利,失经制所总之事。
户部本职,臣尝已具陈,不复重言。
若以谓监司州县违法废令,别建此司,欲以按察,即又不然。
夫朝廷置监司所以辖州郡,立省部所以辖监司,祖宗之制也。
税赋失实,当问转运;
常平钱谷失陷,当问提举司
若使经制司能事事检察,则虽户部版曹之职,亦可废矣。
又自置此司以来,所谓漕司之移用,宪司之赃罚,监司之妄支,固未尝少革其弊。
蠡又擅将官钱三十万贯借军中,不顾朝廷大计,欲望其按察诸路监司州县,革积年之弊,臣窃料其必不能也。
若巧作名目,以取于民,徒为国家歛怨基祸,以此为术,其谁不能?
望先次罢黜,遴选能臣,以司邦计。
霍少卿 南宋 · 卫博
 出处:全宋文卷四二三五、《定庵类稿》卷三
十年去德,有惭音驿之疏;
一介踵门,忽拜函书之辱。
凛若岁寒之意,散为春藻之华。
坐念声容,恍如畴昔。
恭惟某官清标冠世,令望在人。
言若波澜,盖穷之而益远;
道如金石,虽闇然而日章
顾惟静退之有年,想见涵养之益厚。
伫闻亨复,径步高华。
某人已倦游,不堪治剧。
空惭谣俗,蔑闻襦裤之音;
尚喜官曹,曾识之秀。
何时一见,尽布所怀。
寒事方兴,端居有暇。
愿保节调之适,式符颂祝之深。
霍蠡特转一官诏绍兴七年八月六日 南宋 · 宋高宗
 出处:全宋文卷四五○二、《宋会要辑稿》食货五六之四四(第六册第五七九四页)
户部员外郎霍蠡出使湖北,均节财用,检察诸军请受,不失朝廷委使之意,特转一官。
薛弼霍蠡同共总领措置五路财赋诏绍兴七年十月十七日 南宋 · 宋高宗
 出处:全宋文卷四五○三、《宋会要辑稿》职官四一之四五(第四册第三一八九页)
薛弼、霍蠡同共总领措置五路应干财赋,仍常留一员在鄂州本司,拘催本军合得钱粮应副支用。
霍蠡除直宝文阁潭州 南宋 · 周麟之
 出处:全宋文卷四八一○、《海陵集》卷一四
潭为南国一都会,介长江上游,水陆辐凑,素号钜镇。
近时置帅尤慎,地望益雄。
如秉旄钺参枢机之臣,皆尝相继在此选。
今也久缺,甚难其人。
以尔有闳辨通敏兼人之才,为当世拨烦吏。
游刃所至,目无全牛
顷由郎曹,践历卿寺。
将使指于外,类能劝功乐进,不避剧,不容奸,今畿右之政犹尔也。
凡所条奏,切于为民,授之虎符,才望咸允。
长沙距所部为近,而延阁比曩职益高,朕故并以是命之。
毋乏兵农,毋扰狱市。
明不在于苛察,严不在于峻文,介不在于崖行。
三者尔所长也,尚当慎之,以抑其过。
典听朕训,往即抚绥之功。